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令狐安建议,修改我国《公务员法》,将实行国家公务人员家庭财产公示写入该法。凡经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人员候选人选,都应在选举前公示家庭财产。(新京报,3月15日)
官员落马除去浮于水面的贪污腐败,在检察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也是常有之事。往往落马官员的实际财产同其应得收入明显不符,对于频频出现的落马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公示公务员家庭财产不得不说是预防腐败的有效之举。
法律明文规定惩治贪污腐败分子,但其所指“腐败”往往着眼于 “过去时”,对“现在时”和“将来时”的腐败却没有相关制度来约束,公示公务员家庭财产恰好弥补了这一短板。
如令狐安同志所提建议,国家公务人员家庭财产公示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通过家庭财产公示,官员在任职期间的工资、房产、交通工具等个人财产便放在公众视野下,民众可通过监督官员的个人财产及其增长情况,为官员戴上“紧箍咒”,从而加强对官员个人行为的约束,增加官员进行权钱交易的难度,进而使官员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道德防线,减少腐败机会,将贪腐念头扼杀在萌芽阶段。
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法律仅仅是惩治腐败一种事后办法,我们必须要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腐败、防范腐败发生。在笔者看来财产公示可谓是保障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廉洁性、预防腐败的重要预防措施,只有将官员个人财产置于公众视野,才能让贪腐行为无所遁形。(文/云子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