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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天丈夫借了10万,媳妇需要承担这债务吗?

2017-03-06 17:29:49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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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刘铁良)怀疑妻子有外遇,喝了酒后冲动将妻子殴打致死;夫妻二人约定10天离婚,期间,男方向他人借款了10万,这笔钱女方也属于共同债务人吗?今天上午,省高院发布几起有代表性、有教育意义的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三八妇女节前为妇女儿童提供维权范本。

  案例一:殴打妻子致死被判刑14年

  张某与于某于1993年5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5日下午,张某酒后与于某发生争执,继而对于某实施殴打,致于某受伤昏迷。后张某拨打120电话将于某送往医院救治,7天后于某不治身亡。

  洛阳西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不能正确处理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故意殴打妻子,造成于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4年。

  典型意义:拳头不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式,爱、理解、包容能消除一切隔阂。

  案例二:强奸、抢劫多名妇女被判刑18年

  2013年8月份,李某在登封市告成镇、徐庄镇等地,采取勒脖子、拽头发、使用刀片及言语威胁等方式,对3名妇女实施强奸,并将被害人的首饰、手机等抢走。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典型意义:为加大对留守妇女的保护力度,河南省法院对性侵留守妇女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予以打击。

  案例三:家庭暴力被判离婚

  董某(女)与王某(男)于2016年初通过网络相识,于2016年3月在虞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去年10月25日,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将董某右手砍伤,虞城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处罚后,王某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董某进行恐吓。董某以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后王某因生活矛盾对董某实施暴力,将董某砍伤,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对董某继续实施恐吓,给董某造成严重精神负担,二人已无和好可能,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董某与王某离婚。

  典型意义:《婚姻法》规定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到家庭暴力后一定不能懦弱、忍让,要及时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组织反映情况,或向公安局报案,固定相关证据,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惩戒和处罚。

  案例四:虽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10万元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彭某与崔某(女)于1990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彭某外出务工,崔某独自在家留守。

  因长期感情不合,两人商定于2013年10月11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9月27日,崔某先到民政局办理了预约。10月10日,彭某向牛某借现金10万元整。因该借款发生在彭某和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牛某遂将彭某和崔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和崔某共同偿还该借款。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借款虽然发生在彭某和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崔某在十几天前即预约了离婚登记,彭某借款的次日两人登记离婚,且牛某及彭某均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彭某及崔某的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牛某主张崔某偿还1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在彭某和牛某不能提供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崔某对该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切实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女方患病了男方想离婚?须拿生活困难帮扶费

  石某与孙某(女)系夫妻。孙某婚后因风寒导致全身性风湿,常年处于求医的过程中。因家庭经济能力限制,孙某得不到良好的医治,长期疾病导致其性格偏执。石某曾于2014年起诉请求与孙某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石某再次请求与孙某离婚。

  方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孙某身患多种疾病,生活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石某应尽扶养义务,经过多次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在石某支付孙某生活困难帮扶费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离婚。

  案例六:不管女儿的父亲,抚养权被剥夺了

  宋某(女)和苏某(男)婚后生育一女。婚生女自幼由宋某母乳喂养。2016年宋某和苏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苏某抚养,宋某有探视权。

  但由于女儿一直跟随宋某上学生活,苏某也没有接女儿回家,现改变女儿生活环境不利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女儿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为此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鹿邑县法院办案法官经多次调解,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变更女儿由宋某抚养。

  典型意义: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受教育环境,法官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依法维护了女童健康的成长环境和宋某抚养女儿的权利。

编辑: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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