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被告大客车司机沙某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重超速、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重超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3人死亡、24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全案,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被告人沙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新交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