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 名下有三辆轿车,却拒向农民工支付赔偿款,法院多次敦促,依旧逃避执行,郑州的高明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2016年12月1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高明成拘役一个月。
现年46岁的农民刘大壮常年在外务工。2012年10月,刘大壮与同村人跟随包工头高明成到郑州的一处工地打工,双方约定,日薪200元,每月15日发放。
随后,在进行一次拆除作业时,刘大壮不慎从高处坠落,随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第一次住院后,刘大壮所花费的医疗等费用已经法诉讼程序得到了赔偿。
然而由于伤情不断加重,刘大壮又住院进行了二次手术。后经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之前赔付的诊疗费用,刘大壮认为远远不能弥补个人损失。而高明成则以已支付过赔偿款为由拒绝再次赔偿。于是,刘大壮再次将包工头高明成及工程发包方告到了法院。
随后,惠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明成赔偿刘大壮各项损失共计316540.9元,并承担6694元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工程发包方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后工程发包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郑州中院随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高明成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急于用钱进行后续治疗的刘大壮便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多次向高明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高明成却拒不报告。因多次逃避执行且不如实申报财产,惠济法院决定对高明成司法拘留十四日,后经法官多次劝说,高明成仍仅申报其名下的一辆普通客车。法官经查询得知,截至2016年9月29日,高明成名下共登记有车辆三台。
随后,刘大壮以高明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16年9月19日,刘大壮向惠济法院提起自诉。
眼见法院“动了真格”的,高明成的家人找到了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随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刘大壮与被告人高明成以及发包方达成和解协议,高明成先期支付刘大壮60000元人民币,取得了刘大壮的谅解。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明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刘大壮控诉被告人高明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高明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刘大壮达成和解,取得了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高明成表示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鲁维佳 徐文聪 熊堰秋)
【提醒】
中国有句老话:“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如对该法律文书有不同意见,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诉,而不能抗拒、逃避执行。
那些将生效法律文书藏匿、撕毁,和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玩起 “躲猫猫”, 不仅或换电话、或换地址、或外出务工、四处躲藏、长期下落不明,甚至还隐匿财产,给法院执行工作故意制造困难,自认为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思想,是要不得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高明成常年从事工程分包,且名下有三辆汽车及一定数量的存款,完全有能力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刘大壮的医疗费等赔偿金。但其却置刘大壮一家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故意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多次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高明成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在被依法拘留后依然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情况,无疑将受到法律的严厉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