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法经营疫苗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法经营疫苗处置工作的通知》(豫食药监电[2016]13号)转发你们,请准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立即组织辖区内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自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辖区内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照《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明相关涉事疫苗的购进、销售、使用和库存情况,对尚未使用的,立即封存,并及时上报市局。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开展疫苗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购进、销售、使用涉事疫苗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立案调查。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查处,对已用于人体接种的涉事疫苗,会同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迅速查清具体情况,并对接种单位进行评估,采取措施,保护公众健康。
四、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信息,认真核查本地区涉事疫苗,进展情况和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相关工作的部署情况请于3月21日下午17点前报市局;企业自查报告和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以县(市、区)局为单位,于2016年3月25日前书面报市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侯铁振 代世俊
电话:67170617 67183755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