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8日18时40分,206省道上蔡县邵店镇小张楼路段“壳牌”石化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一辆车牌号为豫QB的中型普通客车与一辆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无号牌三轮汽车驾驶人刘路和乘车人王某受伤,乘车后经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齐冬松、刘军伟、马战波、杨国民接到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电话,迅速到达206省道该县邵店镇小张楼路段“壳牌”石化加油站南20米处的事故现场。并立即摆放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保护现场,勘查取证。
民警看到豫QB中型客车,头北尾南停在道路东侧,一辆无号牌三轮汽车侧翻在中型客车左前轮处路面,三轮汽车严重损坏,车斗与车体解体,车斗掉落在三轮汽车西1米处路面。豫QB中型客车前挡风玻璃被撞碎,左前轮也被撞瘪。在客车左侧尾部有一片血迹,距无号牌三轮汽车南3米处,有一片血迹,分别是无号牌三轮汽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所留。三轮汽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已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
出警民警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遂分兵二路:民警齐冬松、刘军伟对现场进行拍照、丈量、绘图固定证据。提取现场撞击碎片等散落物;民警马战波、杨国民及时从事故现场赶至我县协和骨科医院,查看伤者伤情。无号牌三轮汽车驾驶人刘某伤情稳定。乘车人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经询问刘路得知:乘车人名叫王某,系该县黄埠镇小王营村老王营村人。当时,王某坐在刘某驾驶的三轮汽车驾驶座位旁边。民警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副大队长苗海军进行汇报后,并在公安信息系统调出了死者王大汉的身份信息:王某,男,生于1963年3月30日,该县黄埠镇小王营村老王营村人。
得知事故伤亡情况,副大队长苗海军赶往事故现场。经过现场观察和询问一直在事故现场的豫QB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陈某。陈某说,当时他正驾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在206省道。突然,对向驶过来一辆三轮汽车,越过路面中心黄线向右侧车道冲来。他赶紧刹车,但三轮汽车的车前轮已与客车左前轮相撞了。他开的客车前挡风玻璃和左前轮因撞击被撞破了,客车失控往左行驶一段距离后才停了下来。
副大队长苗海军和民警对事故现场附近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所得到的情况与豫QB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陈恒立、三轮汽车驾驶人刘路叙述基本相符。
按常规,像这样事实清楚,案情明了的案件,只要有事故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时的情况叙述,与事故现场附近群众目击事故发生的情况基本一致,就应该可以定案了。但是,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在走访调查中,发现了事故现场附近东侧有一个私人监控摄像头,为了还原交通事故的真实真相,副大队长苗海军要求民警调取这一私人监控视频资料,确保证据真实有效。
民警马战波、杨国民对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资料进行调取,结果令民警吃惊:视频资料显示,在陈某驾驶的豫QB中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之前,还有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先与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行驶方向发生改变,接着撞向陈某驾驶的豫QB中型普通客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驶离事故现场,消失在监控视线中。在民警赶到事故现场时,该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已驶离事故现场。该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在交警大队,听取“10.18”重大交通事故案情汇报的县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国恒、教导员白胜利,在表彰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严谨勘查事故现场、不遗漏重要证据、扎实固定证据的同时,要求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及时查找正三轮摩托车及车主等相关信息,快速对其传唤。同时,积极做好对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家属的法律法规解释工作,稳定思想,严防情绪过激,避免引发其他事端。
按照大队长、教导员要求,副大队长苗海军将曾参与多次逃逸案件侦破工作实战经验丰富的民警任臻伟、王明亮、班博等同志抽到此案侦破工作之中,一同进行排查。办案民警向正三轮摩托车逃离的方向,排查卡口保存的车辆进出城监控录像,寻找正三轮摩托车逃离去向;向南排查至汝南县王桥卡口、向西排查至遂平县常庄卡口的监控录像,寻找正三轮摩托车来源轨迹。经过大量工作,民警一路跟踪到该县卧龙岗市场(南市场),肇事车辆在一个水果门市处卸过货。办案民警及时对水果门市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水果摊主回忆:该肇事车辆是他从驻马店化肥厂附近的水果市场进货时,由水果批发老板雇佣的。他并不知道该正三轮摩托车和驾驶人的信息。办案民警详细记录了驻马店水果批发市场老板的具体位置和联系方式。此时,时间已是10月21日深夜了。
10月22日6点,副大队长苗海军带领事故处理中队民警齐冬松、刘军伟、马战波、杨国民等同志,驱车赶到驻马店市化肥厂附近的水果批发市场,几经周折找到那个批发水果的老板,了解到肇事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情况以及联系方式。办案民警给肇事逃离事故现场的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打电话联系,让他到水果市场来送货。经过近2个小时守候,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的孙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终于出现在水果批发市场。民警遂上前将孙某控制,并提取其驾驶的豫QNM正三轮摩托车。
孙某,男,1972男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王奉镇北十户3组022号人,现暂住驻马店市区,以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运货为业。在交警大队讯问室,民警向孙某讲解了政策和法律之后,孙某交代了“10.18” 重大交通事故案之前的一幕:10月18日下午,孙某驾驶豫QNM正三轮摩托车从驻马店市化肥厂水果市场到上蔡县南市场送100件红提。大约晚上六点多钟时,孙某驾驶豫QNM正三轮摩托车,沿20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县邵店乡小张庄路口处“壳牌”加油站路段附近时,准备进路西的“壳牌”石化加油站加油,就减速往路西拐。孙某开车斜行开过道路中心线时,从北面过来一辆三轮汽车,那辆三轮汽车走到孙某正三轮摩托车右侧时,“呼嗵”一声与孙某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孙某赶紧把车停到加油站路边。接着,又听到“呼嗵"一声,这次声音比较大。孙某回头看到一辆客车和那个三轮汽车撞到一起了,三轮汽车车斗被撞掉在三轮汽车西边。下车后,孙某看他的正三轮摩托车右边车厢被撞坏一点。也没有在加油站加油,就开车向上蔡县城方向驶离了事故现场,行驶到上蔡县南市场。在一个叫高某的水果摊主那卸了货,原路回驻马店了。交警大队集体议案,依法认定孙某负有“10.18”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至此,我县“10.18”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在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重要证据不遗漏,主要证据不灭失”的严谨工作态度支配下,拨云除雾,让扎实的证据说话,还案件以事实真相,成功侦破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案中案。(通讯员:尚公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