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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缴自住房物业费或可提取公积金

2015-11-21 08:48:36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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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缴自住房物业费或可提取公积金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修订送审稿首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1 放宽提取条件 无房职工支付自住房房租可提取

  修订送审稿中指出,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同时,提出增强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同时,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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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合理利用专项资金

  据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此次《条例》的修订,是对公积金诟病比较多的问题提出的修改。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也是由目前现状决定的。

  楼建波说,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差。如果职工不买房、不装修就不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也带来了两大难题。一个是“杀贫济富”,也就是说,低收入家庭买不起房子,也就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收入要比低收入人群可观。此次,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能够让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或者缴物业费,更合理地利用了这笔资金。

  第二大难题是,如果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差,意味着公积金资金的风险性增加了。公积金积攒的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资金的运营是要收利息的。因此,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允许低收入家庭在更合理的情况下使用公积金,是非常有必要的。

  2 缴存人群扩大 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规范了缴存政策。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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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规定限制“个人缴存”

  据楼建波介绍,老版《条例》没有提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但2005年1月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修订送审稿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其中,这些个体工商户缴纳公积金,也享受了广大职工的权益。对于这部分人群,今后肯定会出更多细则,对公积金贷款和缴存做出相应的限制。

  3 缴存比例限制 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

  修订送审稿中指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修订送审稿称,要促进资金保值增值。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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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公正

  楼建波表示,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也是公积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避免有的单位把缴存高额公积金当作职工隐性“福利”。实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限高保低”,给公积金缴存规定了上限和下限,有利于拉低公积金缴存额高与缴存额低职工的差距,更加公平合理。

  ■其他看点

  统一运行行政区域内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指出,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规定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办事机构。

  楼建波表示,公积金管理中心除了按地域设立以外,还与行政单位有关。以北京为例,北京就分为国管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管公积金管理中心两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新规中提到,要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主要的目标是统筹管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如果管理的机构太多,首先是不利于管理,其次是不好监督,政策统一也比较难。”楼建波认为,统一运作区域里面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产生资金聚集的效益,更有利于统筹和管理。

  ■背景

  住建部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住建部表示,《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京华时报记者 刘雪玉

编辑:王静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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