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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娶去世女友画面令人鼻酸 揭中国“冥婚”全程

2015-11-16 10:13:53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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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人殉葬盛行于商代,考古发现: 商代人殉人祭有确数的共三千六百八十人,若再加上几个复原和不能确定的一些数字,那就将近四千人。随着人的意识的觉醒,殉葬这种不人道的做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反对。墨子曾说“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墨子-节葬》。在传统的灵魂不灭的管带呢的指引下,作为殉葬的替代品的冥婚就这样出现。

  冥婚最早见于周礼的记载,出现于合葬现象之后,据此推断,冥婚产生于春秋末期。按照周礼的记载,冥婚最初称为 “迁葬"和 ”嫁殇“,由此可以看出冥婚包含着两个部分,将尸骨迁出然后举行婚礼合葬。

  见于正史记载的第一次冥婚发生在三国时期的魏国,据《三国志-武文世王公传第二十》记载“武皇帝二十五男”。除邓哀王仓舒之外,因早殇无子的尚有 7 位:这7位公子死后均获得封谥,一些年长的还过继了宗室子弟; 但据记载,曹操只为仓舒举办了冥婚,而这种葬俗没有普及到其他公子身上,一方面说明了曹操对曹冲的爱怜,另一方面也说明冥婚并不是被当时社会所认可的一种礼仪。直到唐五代,冥婚还是被非议的一种葬俗。

  唐代是冥婚盛行的时代,冥婚成为流俗,基本被世俗接受,郑余庆所做的《书仪》,就将冥婚列入,而敦煌发现的民间书仪,也可以证实冥婚在民间的流行与接受。由“嫁殇”直到唐代的!冥婚,从其字义上看,就是祛除其悲剧的色彩,而增加其喜庆的氛围,将其由凶礼转化为嘉礼,这就更符合民众的心理需求,从而迎合世俗的心理诉求。

  冥婚在宋代一蹶不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丧葬制度的变革: 儒家的丧葬观受到了外来佛教的干扰,人口增加带来的人地矛盾,商品经济发达使民间生活方式愈加世俗化,尤其表现在丧葬仪式上,火化尸骸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葬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和佛教的世俗化,给宋人的社会生活带来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对人们的社会意识和风俗习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种变化和影响反映在丧葬上,便是传统的儒家丧葬观的动摇和火葬风气的盛行。对于骨灰的处理,有三种方式: 一是焚尸后,将骨灰放入木盒或陶罐,然后埋入墓中; 二是尸体火化后,将骨灰存放于寺院或漏泽园中,也有的存放于家中,逢节祭奠; 三是焚尸后将骨灰弃于野外或水中。葬式的改变,尤其骨灰保存方式的改变,使得冥婚的实现已经不大可能,这就是冥婚在宋代式微的原因所在。

  到了元代,火葬依然盛行,受到了官方的宽容和准许。马可波罗也记载了元代火葬仍然盛行于汉人:从新州马头发足,南向骑行八日,沿途所经诸地,在在皆见有环墙之城村甚众,皆大而富丽,工商茂盛,人死焚其尸,臣属大汗,使用纸币。

  如果认可《马可波罗行记》的真实性,那么就可以认为: 冥婚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民俗,完全消失是比较困难 ( 如果没有火种,在明清卷土重来是不可能的) ,尤其在一些偏远地区,这一民俗必然被保留着,随着蒙古人入主中原,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之间相互影响,这种民俗极有可能在一定范围依然存在,但这种影响是局部的,也必然是有限的。

  明清两朝理学占据主导地位,对于礼教的变态式的推崇,加之官方用立法的形式,推动了土葬的重兴,为冥婚的死灰复燃提供了条件。《大明律-礼律-丧葬》规定: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大清律-仪律》对毁弃尸体规定得更为细密: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 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在高压政策之下,曾一度盛行的火葬在明清时期终为土葬所代替,这就为冥婚的再次出现提供了基础。

  明清时期中国的民间丧仪,与儒家注重伦理等级的丧葬礼仪相比,则具有人鬼相杂的特征,它一方面充满着人情味,另一方面又带有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作为冥婚起源的殉葬再度出现:皇室大张旗鼓的开展活人殉葬,鼓励贞妇自杀殉夫,冥婚死灰复燃。

  冥婚这种风俗,一直盛行于以山西为代表的北方,史料多有记载,直到明清也是如此。地方志中记载:山西石州风俗,凡男子未娶而死,其父母俟乡人有女死,必求以配之,议婚定礼纳币,率如生者,葬日亦复宴会亲戚。女死,父母欲为赘婿,礼亦如之。另有记载:俗有所谓冥婚者,凡男女未婚嫁而夭者,为之择配,且此男不必已聘此女,此女不必已字此男,固皆死后相配者耳。男家具饼食,女家备奁具。娶日,纸扎男女各一,置之彩舆,由男家迎归,行结婚礼。此事富家多行之,盖男家贪女家之匳赠也。此风以山右为盛,凡男女纳采后,若有夭殇,则行冥婚之礼。

  清末民初的北京将冥婚谓之“搭骨尸”,男、女两亲家,谓之“骨尸亲”。冥婚风俗在民国时期也颇流行。据载,蒋介石的胞弟蒋瑞青4岁夭亡,其生母王氏为之配冥婚,与一个同样早殇的王姓女童合葬,还把蒋经国过继给他使之有“后代”。

  建国后虽然经历了三反五反、破四旧还有文革等运动,在打压封建迷信的浪潮背后,冥婚现象依然存在,改革开放后摆脱了政治高压,冥婚现象又一次死灰复燃,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泛滥起来。同时,地方基层政府组织从当地人的心理出发考虑,认为人们举行冥婚可以理解,自然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基层政府对冥婚的私下的认同态度自然导致人们对冥婚的崇尚和施行。冥婚本身就有着悠久的历史,而民俗本身的稳定性又使得这种思想长期顽固存在在人们的意识中。同时,冥婚在发展过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近年来受到婚礼的影响,冥婚的仪式也发生着变化,增加了婚纱照等程序。

  《周礼-地官》曰: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冥婚之所以被禁止,郑玄的意见是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礼的本质在于维护秩序,婚礼的重要性在于继往开来,作为人生的重要礼仪,婚礼就要重视程序: 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郑玄所谓的生不以礼相接,就是指冥婚不符合儒家婚礼的程序,这是遭遇反对的一个原因所在。另一方面,就是冥婚不能给双方带来子息,所以就不能实现繁衍宗族传宗接代的作用。这也是一些冥婚的举办者,往往要给其人认领后嗣的原因所在了,一方面是对亡灵的慰藉,另一方面就是对礼仪缺失的弥补。

  从冥婚起源上看,冥婚源于殉葬,儒家对殉葬是极为厌恶的。孔子认为,除了纸扎的草人之外,以木偶来陪葬,都是不仁的,因为这太接近以人殉葬了。荀子是坚持厚葬的,但在殉葬这个问题上也是持强烈反对意见:刻死而附生谓之墨,刻生而附死谓之惑,杀生而送死谓之贼! 《荀子-礼论篇》。将殉葬与冥婚的渊源考虑在内,秉持儒家正统观念的人,对冥婚持一种蔑视的态度。

  传统礼制对冥婚从来就是禁止的,正统观念对冥婚行为一直持否定态度。在冥婚问题上,官方正统主流社会的否定反对态度,古今一致。但是,古代当代,无论是上层贵族,还是平民布衣,行冥婚者不乏其例,呈现出一种观念与实践背离的悖论式的矛盾状态。用美国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大传统与小传统(Great tradition and little tradition)的概念可以解释这一现象。作为社会主流意识的儒家思想是大传统,主体士族精英、知识分子,但是作为小传统的冥婚一直不能融入主流意识,却拥有着包括广大的农民、商人在内的绝大多数群体。社会的精英成员致力于维护大传统,试图改造小传统,但是却不可能完全的取代小传统的沿革。

  作为小传统的冥婚习俗,在中国民间“人相习,代相传”顽强生存传承不息,自有其得以存在生长的原因。

  民俗是以社会控制出现的带有规矩性的一种原生态文化。民俗对人的控制是一种软性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的效应比法律要强大的多,民众受民俗的影响甚至比法律更重,人们都会不自觉地按照当地的民俗为人处事。在生活中可以发现,民俗都有一定的规矩作用,当我们询问某一民俗存在的原因时,往往得到“这是老祖宗留下的规矩”这样的答案。这就是说,民俗是老祖宗留下的传统,不管这种风俗是否科学,是否荒唐,人们都会按照这种“规矩”做事。人们只要按照这种规矩做事,就能收到安慰自己向其他人证明自己的效果。反之,如果某人不遵守当地的风俗,又凑巧出现了身体不适等情况,人们就会说:“这就是不按规矩办事的结果。”冥婚也一样,从殷商时代开始就存在,经过了长期发展,自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与心理之中。

  土葬在历史上大体上是呈盛行的状态,成为了冥婚存在的重要载体。灵魂不灭的观点是冥婚现象存在的思想根源。人们相信人死了灵魂依然存在,所以人对死既崇拜有恐惧。就像格罗特所说的“实际上是鬼魂支配着活人的命运”。家里人善待死者的灵魂,祖先死后他的灵魂就会变成神保佑人们,人们崇拜祖先神。但是,另一方面,人们对灵魂又非常恐惧,他们担心死者的亡灵得不到安息会将生者带入地狱,所以人死后会进行招魂等仪式安抚它们。除了正常死亡外,人们还认为那些中道而亡、死于非命的灵魂死后会变成厉鬼祸害正常人。他们还未充分享受人间的快乐,人生的仪式还没有走完,在阴间一个人也会孤单。这些孤魂野鬼对家人潜在的危险性更大,所以,人们就通过冥婚的方式,将夭荡而亡的死者合葬在一起,夭荡者经过冥婚,两性相谐,即可成为家族合规矩成员归葬于祖至,亡魂则有了归依之所,就不会出来作祟,伤害亲人。于是,在对鬼魂的恐惧之下和对逝者的关怀,冥婚成为了一个救赎生者和死者的仪式。

  长期的宗族生活培养了浓厚的家族情感,在生活中人们自觉地遵守着家族伦理,在人际交往中也恪守伦理道德观念,对于本族的香火的延续,格外的重视。通过冥婚为死者强接姻缘,同时还要想法设法的为其过继后代,确保宗族的繁衍。而且,未婚的成年人死后是不能进祖坟的,只能先悬挂在垄地的上,这对尤其重视家族的人们来说是无法接受的。所以,男方的父母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进入祖坟,就得想方设法为孩子配冥婚,这样孩子在阴间就能见到亲人,能跟家族的人呆在一起了。女方家长也一样,女子在未嫁而死,不得归葬于婿家祖至,不得拊牌位于祖庙。因此为了让死者灵魂有所版依,能够归葬祖至,为了让无所归依的鬼魂能够顺利地进入阴间,并上升为稳定的祖先神,与祖先们结成如人世间的家族、家庭关系,所以要为女方举办冥婚。而且如果女孩的骨尸一直悬在外面,还得家里人照看着以免被偷走。早点找好“婆家”,女孩灵魂也有所販依了,骨尸也就安全了。

  农村大多都是为不幸早逝的未婚儿女进行冥婚,“儿婚女嫁,父母大事”这是冥婚盛行的地区普遍强调的话语,意思是儿女成家立业了,父母的责任才算尽完,即使儿女不幸夭折,父母也会尽完自己的义务。一般冥婚很难碰到合适的对象,遇到合适的,就算是花再多的代价,父母也会给孩子举行冥婚的。而且当前农村大多数人都是出车祸或者矿难出事,所以一般赔款都很高,父母觉得花多少钱都是值得的。家长认为孩子不孤单了,自己的心理也得到了极大的安慰,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悲伤的气氛,也了却了自己的责任。对于祖宗、族人和邻里,似乎也尽了自己为人父母的责任。同时,冥婚为逝者的家属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情感宣泄的渠道,子女不幸夭荡,白发人送黑发人,父母伤痛自然十分强烈。父母还未给儿女成家儿女就不行夭折,父母自然再无机会承担自己的责任。他们认为这样百年之后无法跟黄泉之下的祖先交代,为缓解父母的悲痛,也为求得心理安慰,冥婚自然就成了父母情感宣泄的一种习俗传统支持、社会文化认同和心灵伤痛抚慰的方式。

编辑:徐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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