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措施。
施工企业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
施工企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下列事项书面告知施工人员:
(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
(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三)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施工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安全生产、消防教育和培训;
(二)知晓施工作业的危险和危害;
(三)对施工作业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和投诉;
(四)职业卫生与安全健康保障;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在施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施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消防教育和培训;
(五)参加安全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二)实行物业化管理;
(三)按照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四)按照规定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五)在主要出入口采取措施,保证车辆清洁,清洗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六)拆除作业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七)采取硬化、固化、绿化、覆盖、喷淋等综合降尘措施;
(八)临时用房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九)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 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及时清运施工废弃物;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和物料;
(十一) 遇高温、暴风雨、冰雹等天气时,对施工人员和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械、脚手架、围堰等重点部位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遵守的规定。
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吊篮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其安装、拆卸作业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建设工程外墙施工时禁止采用吊绳、吊板等违反高处作业规范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与施工区、加工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并符合环境、卫生、消防、交通、安全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范敷设用电线路,并确保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现场各类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有效。
施工现场宿舍禁止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燃煤炉等用具以及电取暖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