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第八号
(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8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安装拆卸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交通的影响。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