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回溯到1949年。当时只有22岁的梦露刚结束跟两家电影公司的合约,没有工作且囊中羞涩。她被摄影师凯利(Tom Kelley)说服,以50美元(约310元人民币)的代价拍摄一辑裸照。照片中梦露曝光了两点,仅以借位的方式巧妙遮住第三点。梦露曾表示,当年愿意祼身,纯粹是因为被生活所逼,她认为“好女孩不会去拍裸照”。
这辑照片以同一姿势总共拍了21张。凯利后来连同底片和分色片以900美元(约5588元人民币)卖给一家公司。1951年时,该公司把照片印制在月历上。但由于当时法律规定邮寄品不能包含祼露色情。因此月历照片上的梦露,被多加了(后制)一件衣服。
当时梦露已开始成名,越来越多人认得她。翌年,“梦露拍过裸照”一事被媒体踢爆。当时她才刚刚跟“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签约,尽管公司要求梦露否认此事,但梦露最终选择了坦白。反而赢得大众的同情,星运也越来越亨通。上述裸照后来登上了《花花公子》(Playboy)杂志创刊号的封面。
这辑照片的原稿一直以来被认为已经遗佚。直到2009年才在当年负责印刷月历的公司档案里再度被发现,让世人有机会再睹性感女神的经典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