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
7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曙光中学学生郑雄被多名同学强行拉出学校,遭13名学生围殴,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原因可能是在考试期间,郑雄没有让同学抄袭,引起不满后遭到殴打。施暴者都是曙光中学的学生,年龄在十四五岁左右。(7月19日《京华时报》)
这是我在4天内获悉的第二起初中生被同伴围殴致死的消息。第一起是从7月15日的《现代快报》获悉的:7月14日中午,江苏泗洪县育才中学初二学生小博(化名)被八九名学生围殴致死。施暴者是其同学朱某,还有七八名明德中学的初中生。10天时间内,就有两位初中学生死于同伴的拳脚之下,案发率之高令人咂舌。
这已经不是一般的校园暴力,而是致人死命的大案、惨案了。近来,社会各界围绕频发的校园暴力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讨论热潮,有建议开展一场抵制校园暴力的专项教育宣传活动的,有建议降低刑罚年龄的,有建议社会、家庭、学校三方联手,完善感化和矫正措施的,不一而足,但基本没形成共识,因而从上到下,也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阻止频发的校园暴力,于是乎,校园暴力还在继续上演,甚至在以更加惨烈的方式即围殴致死上演。
照此下去,还有更多的小博、郑雄们会惨死在同伴的拳脚之下。这样的校园悲剧何时才是尽头?
两起校园惨案的施暴者都是十四五岁的初中生,且都是团体犯罪。13名学生同时围殴一位同学,且致其死亡,绝不是像曙光中学负责人所称是一个“意外”,而是具有某些共性,如藐视法律,知道“14岁前杀人放火不要坐牢”,“犯罪要趁早”,“法不责众”等的“法律常识”,故有恃无恐。根据以往的经验,即使犯下了命案,也大多是关押几天、缴纳罚款、经教育感化后就可以释放,重回学校读书。
无论专家学者怎么说,我始终认定,校园暴力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对犯罪嫌疑人太宽大为怀,即惩罚不力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不是对违法者的处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虽然初衷良善,但事与愿违,结果导致宽容即纵容。
针对学龄期(7至18岁)少年暴力事件频发现象,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对2015年1月至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进行了分析统计:有75%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高中生分别占比42.5%、32.5%,前者比后者高出10个百分点。从对暴力事件的处置结果看,因严重危害社会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到三成,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罪名判罚居多。这即是说,大部分校园暴力事件是不予刑事立案的。即便立案也大多是轻判,要么缓刑,要么判三四年,绝少有被判重刑的,更不会像美国那样判终身监禁的。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两起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学生大多是十四五岁,对照该条规定,他们中的大多数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两地公检法秉公办案、严惩肇事凶手、还死者及家属一个公道,为各地司法部门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严打校园暴力的案例,以神圣的法律名义震慑那些潜在的少年犯,为广大青少年筑起一道坚固的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