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低价团”,谁都知道这是个“陷阱团”,但偏偏要往火坑里跳。对于“低价团”,《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2013年12月16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一条《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关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做出相应解释。但在实际中执行得不给力,“低价团”就不同程度地死灰复燃。
“低价团”为何难以绝迹?行业分析人士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旅游行程中购物、演艺等“二次消费”环节的高额回扣。这个相当诱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低价团”的生命力就变得极其“顽强”了。虽然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总以为有了《旅游法》,旅游秩序会变好,可从现实来看,却不如人意。背后的根因则是,《旅游法》并没有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这又是谁之过?
别去一味地责怪游客的贪便宜又失信,也别一味地去指责导游物恶语相向,他们都只不过是“牺牲品”,当整个旅游市场疾病缠身的时候,谁又能幸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