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三类人员责任】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义务】 施工企业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施工人员按照规定使用。
施工企业在作业前应当将以下事项书面告知施工人员:
(一)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
(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三)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施工人员权利】 施工人员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晓作业的危险和危害;
(二)对施工作业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和投诉;
(三)取得职业卫生与健康保障;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在施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六)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施工人员义务】 施工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现场管理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企业应当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二)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自动冲洗平台,施工污水经沉淀后应排入排水设施或循环利用;
(四)施工现场实行物业化管理。施工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保洁工作,对可能产生扬尘或空气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封闭等防止泄露污染措施;
(五)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采取安全防护和降尘措施;
(六)施工现场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运输时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不得抛洒;禁止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物料;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通道,满足消防通行的要求。
第三十条【高处作业吊篮】 施工企业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应当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安装、拆除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吊篮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外墙施工时不得采用吊绳或吊板的作业方式。
第三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改装要求】 施工企业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报警显示记录装置,不得擅自改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三十二条【恶劣条件下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企业在恶劣天气时应当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械、脚手架、围堰等重点部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办公、生活区安全设置要求】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与施工区、加工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并符合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临时用电要求】 施工企业应当按规范在施工现场敷设用电线路,并确保现场各类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施工现场宿舍禁止使用煤气灶、煤油炉以及电取暖器、电炉等电器用具。
第三十五条【食堂设置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配备必要的排风和冷藏设施,保持墙面、地面整洁,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确保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