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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5-05-07 07:28:34来源:中原网--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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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按照2015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市建委起草并向市政府呈报了《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5月14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传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邮编:450006

2015年5月7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原则机制】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监管、社会监督、政府监察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主体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安装拆卸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科技创新】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程;鼓励文明施工、绿色施工,促进安全生产。

第七条【公布产品目录】 市人民政府组织质量监督、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材料设备等淘汰目录,定期公布不符合标准、规程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产品的目录。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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