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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则,女司机过往曾经如何,这不是考量其是否该挨打的条件。就像哪怕是小偷行窃,他也有基本法定权利与自由一样,不能用私力救济的江湖逻辑,来意气用事地替代法理的公平与正义。这就是抓了小偷就痛打或游街的行为,可能比行窃更值得警惕的原因。再说,谁也不是道德圣人,曾经的犯错与犯法都有可能,但,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因此而对之痛下杀手。法律保障的基本权益,终究不是以道德洁癖为前置条件的。
有人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这话本意表达的是因果关系,但在时下,似乎也常被用来为恶行开脱。“暴打女司机”,总是有缘由的,听起来也算是“情有可原”;又譬如在公交车上纵火,似乎也是有“背后的故事”的,于是行凶者的残蛮上似乎氤氲着温和的光环……这种倒果溯因、混淆黑白的逻辑,经常披着辩证的幌子。在这种诡辩之下,一切犯罪都是可以宽恕的,一切恶行都是有肇因的,而行凶者的责任,似乎就要因此而稀释几分。只是,这样的说辞恰恰忘了,恶行造成的伤害,以及可能衍生的示范效应,才是惩戒机制最须关注的核心。
女司机自然不是完人,但被暴打确实让人义愤。一个社会只有秉持这样的义愤感,违法犯罪行为才会在冲动之前而三思掂量。真相固然是客观的,法律也应该是刚性的,莫要渲染“暴打女司机”的恶之拳——因为,丧失原则的宽纵,就是将每个人置身风险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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