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碰瓷”者难得一次的“生产事故”中,本应让坊间“恶有恶报”的谴责之声宣泄一番,或可警示以后的“碰瓷”者。但是,相关报道却津津乐道于判别驾驶员的责任。甚至干脆以“专家称碰瓷男遭碾压事件女司机或构成故意伤害”为标题,给好不容易看到了一场“碰瓷”好戏的人们,浇了一盆冷水。
既然法律在面对这种“碰瓷”案例时,更多的表现出缺乏证据的无奈,那么,对这种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案例,何必先夯实驾驶员的责任?再说,依据现行交通法规,对因“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存在的对驾驶员不利的法律依据,何尝不是法律的漏洞?急于落实驾驶员的责任,难道还担心一旦引起诉讼,那些本来就是钻法律空子的“碰瓷”者,找不到狡辩的理由?
现实中,当善与恶发生对峙,多一条对无辜者不利的因素,就是变相对恶的帮衬。在舆论(而不是法庭)上,应该尽可能地在道德(而非法律)层面惩恶扬善。特别像“碰瓷”这种恶劣行径,有时法律也可能对其无可奈何。那么,为何不让舆论谴责更猛烈一些?而所谓的“女司机二次碾轧,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让法官来说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