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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细化《消法》新规 电商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将受罚

2015-03-11 07:06:33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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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摘要】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规范,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而《处罚办法》细化《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

  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恰逢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作为落实新《消法》要求的具体举措,工商部门制定并实施的《处罚办法》有哪些亮点?3月10日,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对《处罚办法》进行了解读。(记者 王冠星)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即将施行的《处罚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对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制,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电商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将受罚

  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规范,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而《处罚办法》细化《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

  《处罚办法》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预付消费维权消费者底气更足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纠纷成为消费维权的一大热点。《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新规剑指服务业消费侵权行为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有关服务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问题,《处罚办法》对相关侵权行为规定了处罚。

  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典型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岳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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