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林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不过也有专家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对人贩子的处罚应该罪刑相适应,而不应一刀切叫“杀”。(3月4日《广州日报》)
其实,仔细品味争论双方的观点,并未交锋一处,实在是各说各话。支持者和反对者讲的都有理,但讲的却不是一个思维对象。
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早已是司法实践中的过去式。人贩子判死刑,“头一回”与今天已经相去甚远。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人贩子判极刑的案例,并不乏见。
对犯罪分子施以什么样的处罚,理应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说白了,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司法实践证明,对人贩子任何时候也没有一刀切,更谈不上把所有的人贩子判处死刑。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定,是审判工作的基本遵循。大可放心,一刀切叫“杀”,以前没有,今后也不会有。
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对使用死刑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不该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