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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离婚设限别误伤围城不幸者

2015-03-03 09:01:52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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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祝颐

  记者日前获悉,民革将提交提案“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3月2日中国广播网)

  “宁毁十座庙,不拆一家亲”。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和社会舆论都是息事宁人、劝和不劝散,成人之美,不主张拆散家庭。在世俗的眼光里,结婚是好事,离婚不光彩。不少人都担心离婚手续太简单,让年轻人拿婚姻当儿戏,冲动离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孩子的教育抚养造成不利影响。民革将提交提案“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建议修订婚姻法,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其善意并不难理解。

  但是,我并不认同该提案中的观点。我们应该看到,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只要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工作人员提醒男女双方保持冷静心态,深思熟虑,那是人之常情。但是婚姻登记机构不宜担任道德判官,在履行公共服务时厚此薄彼,取消有10岁以下孩子者协议离婚的权利。虽说这些人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离婚。但是,“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人的传统,又有多少人愿意通过对簿公堂这种方式,把自己的家事传得满城风雨?《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简化登记手续,目的就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同样,简化离婚手续,也具有尊重公民婚姻自由的进步意义。提案建议增加离婚的难度,不是有悖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吗?

  事实上,除了少数头脑发热,离婚又后悔的离婚者以外,对多数离婚者而言,离婚不仅不是破坏家庭的坏事,而且是一种解脱与新的开始。离开一个不爱自己或自己不爱的人,去追求自己所爱的和爱自己的人,寻找一双合脚的鞋子。这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对孩子的成长也没有坏处。平时大家工作都比较忙,当事双方一道商量好办理离婚手续,好聚好散,把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安排妥当,没有什么不可以的。有的离婚纠纷一拖多年,有的当事人甚至忍受着家庭暴力,好不容易等到对方同意离婚。如果节外生枝逼人上法庭,人为增加离婚难度,让他们继续忍受痛苦的煎熬,这不是在一些围城不幸者的伤口上撒盐,让他们更加不幸吗?再说,父母天天吵架,根本过不到一块去,这样的凑合婚姻能给孩子带来幸福吗?

  结婚、离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也是一种隐私权利,不需要他人偷窥。出于面子观念与自我保护的需要,不少离婚当事人根本不希望把离婚的事情告诉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更不愿意因此闹得满城风雨,让周围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指指点点,干扰正常的生活状态。在我看来,提案建议增加离婚难度颇有点“第三者插足”的意味。婚姻登记机构为围城中的不幸者打开方便之门,不为难、不添乱,实际上是另一种“成人之美”与和谐稳定。提案为何不能对围城中的不幸者网开一面,祝福他们离婚后去迎接新的人生呢?

编辑: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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