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1日至同年8月31日,被告人胡方权、金朝国、张崇宣等人为索债而非法拘禁被害人张宏(男,殁年44岁)。同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胡方权、金朝国、张崇宣将被害人张宏装入铁笼内,驾车运至浙江省青田县北山大桥上,将张宏推入滩坑水库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方权、金朝国、张崇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
杭州中院于2014年6月18日、8月22日、9月24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三次开庭审理中,曾多次供认将被害人张宏推入水库中的被告人金朝国、张崇宣均翻供称将张宏带至北山大桥上后,释放了张宏。
本次庭审中,被告人胡方权仍坚持辩称在北山大桥上将被害人张宏释放,其辩护人认为指控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法院将择日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