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河南商报梳理了国外经验:“在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英国、法国、日本和德国,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同一人时,埋藏物全部归发现者所有,当埋藏物的发现者与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不同的人时,由双方均分。”历史学者@吴钩则从古代律令中找到了依据,他发现,对于从地下挖到的无主物,只要不是文物,历代律法的规定都遵循“先占取得”的原则,“捡到造物主遗留的无主之物,从来都是归拾得者所有”。他认为,“这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而且从法理上来说,无主物所有权的‘先占取得’立法原则,乃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承认……”
狗头金归属之争,其实并不仅在于它是否是矿藏,更在于对于无主物的归属究竟应该是遵循法律规定还是遵循自然法和公众的日常思维习惯的问题。尤其当法律规定与自然法、民众的日常思维习惯发生冲突,或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之时,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如何做到平衡?
不得不说的是,很多人之所以支持狗头金应该归牧民所有,还在于对地方政府屡次以“国有”的名义将民众发现的宝贝“合法”收缴。2012年,彭州农民吴高亮挖掘出了价值上千万元的乌木,随后当地政府以国有的名义将乌木强行拉走,并奖励了吴高亮7万元。吴高亮不满,提起上诉,但最终败诉。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成了近来多起类似事件的参考。“从程序上说,此事还需要等待清河官方的调查结论,但倘若结局一如3年前的‘彭州乌木案’,‘交公’将成为不可更改的铁律,今后再出现类似事情,讨论的议题可能就只剩下——奖励能不能多一点?”这次狗头金事件最终将如何解决,华商报记者@杨鹏的这种担忧不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