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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醉驾后逃逸事故经典案例公布

2015-02-03 07:52:26来源:中原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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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撞死骑摩托男子的水泥罐车找到了

1月21日12时20分许,一辆白色重型搅拌罐车沿西四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化工路向东右转弯时,与一男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同向相撞,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白色重型搅拌罐车沿化工路向东逃逸。警方最终确定肇事车辆为豫P38340号的白色重型搅拌罐车。当晚在西四环与中原路交叉口将该车及司机时某查获。时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交警支队事故科:该起事故发生在中午时分,光天化日之下逃之夭夭,说明肇事驾驶人缺少必要的社会道德感。

■提醒

醉驾后逃逸后果更严重

逃逸司机共同特点主要是侥幸心理作祟,伴随恐惧害怕、无所谓、无所适从、不知所措等心理活动,缺少必要的社会道德感,还有就是为了毁灭酒后驾车的证据,觉得逃逸比醉驾的处罚轻得多。

对此,交警支队法制科民警表示:“逃逸意味着司机放弃了对被撞者采取抢救,并将被撞者放到一个存在随时可能被碾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且交通肇事司机不履行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又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都比没逃逸严重得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有逃逸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禁驾。

出事故,司机应立即停车救人,保护现场

临近春节,恶劣天气将会不期而遇,提醒驾驶员朋友要安全驾驶、谨慎驾驶,切勿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有人身伤亡,要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如果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以便于交通管理部门后续的责任认定工作。某些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事实清楚的、双方没有争议的事故,可遵循快速处理办法,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行人若目睹事故的发生经过,应该向交警部门阐明事实。如果有肇事司机逃逸,应该记录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及逃逸方向,立即向交警部门报告。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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