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多次索贿
“急事用钱”“升官需要钱”成索贿理由
2001年下半年,曹濮生利用担任新乡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有急事需用款为名,到新乡某置业公司总经理郭某的办公室,向其索要现金15万元。
2002年4月的一天,曹濮生找到时任新乡市某部门党委书记的李某,以个人职务晋升需要经费为名,向李某索要现金。此后,李某到曹濮生办公室送给他现金4万元。
2009年,李某找曹濮生帮忙为其司机的女儿安排工作。2010年10月,李某送给曹濮生1根价值2.8万元的金条。
D
渔利40万
亲属承接大米包装盒业务抬高定价
裁定书披露,2008年下半年,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推出精品大米,委托设计包装盒。曹濮生儿子曹某承揽制作业务,曹某与一家设计公司约定红盒单价 17.8元、黄盒单价12元。但曹濮生打起了抬高单价的小算盘。他确定红、黄两色包装盒向金粮源公司的供货单价分别为33元、17元,数量均为2万套。
曹濮生安排其妻子的弟媳郑某找一家公司收转货款,郑某收到货款后,除了支付订货款外,于2009年2月,根据曹濮生的指示,将获得的差价款40万元转账至张某某的个人账户,用于归还此前曹欠张某某的借款。
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19年
南阳市中院一审认定曹濮生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涉案赃款1147.6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1月26日,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濮生简历
出生于1952年10月,河南濮阳县人。
公开资料显示,曹濮生曾先后任濮阳市经委、财委副主任,南乐县县长、县委书记,濮阳市副市长,新乡市政法委书记等职。
2006年2月,任河南省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1年5月份,曹濮生被河南省纪委“双规”,当年6月,被免去河南省粮食局局长职务。(首席记者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