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记者 鲁燕 实习生 李钟鸣)人在郑州正开会,突然收到银行发的一条短信,告知“他”在商丘市一家黄金店刷卡购买了14万余元的黄金,感觉有问题的卡主——58岁的郭先生赶紧拨打110报警。
与银行交涉无果,郭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昨日,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郭先生获银行全额赔偿。
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在外地“买”了14万元黄金
郭先生在郑州一家投资置业公司工作,公司为他在银行开办了储蓄存款账户,“这张卡其实是工资卡”。
今年8月19日下午2点多,郭先生说,当时他正在开会,突然收到银行发的一条短信,“我的银行卡在8月19日14点19分商丘市POS机异地跨行消费14.03万元”。
“不可能,这银行卡就在我口袋里。”郭先生随即带着该银行卡去ATM机查询,发现卡内确实少了14万余元,便拨打110报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刷卡的POS机是在山东省东明县一家上海老庙黄金销售店使用,该金店的监控录像显示,8月19日14点左右,一成年男子持双面均为草绿色的卡片在金店刷卡消费140300元购买黄金。
搜集证据,卡主将银行告上法庭
多次找银行交涉无果后,郭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郭先生当庭提交自己的银行卡,以及自今年7月2日开卡以来至8月19日的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
“相关交易产生的后果应视为原告郭先生本人承担。”银行辩称,该案无证据证明郭先生的储蓄卡被他人复制、盗取,“即便是他的储蓄卡被他人复制、盗取,那么,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
银行方还称,储蓄卡被他人复制、盗取涉及犯罪行为,应通过刑事程序处理,法院应中止该民事案件审理,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决定相关的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