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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一货车撞上废弃收费站水泥墩 领导曾"叫停"拆除

2014-12-05 08:19:1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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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摘要】107国道老新乡收费站,是进出新乡市的必经之路,也被人称为新乡市的“南大门”。2009年,河南省一次性撤销158个二级公路收费站,“南大门”也在拆除之列。但如今这个站的附属设施该拆未拆,有人开车撞上了支撑大棚立柱前的水泥墩,发生车祸。

    早应被拆除的“南大门”

  早应被拆除的“南大门”

  107国道老新乡收费站,是进出新乡市的必经之路,也被人称为新乡市的“南大门”。2009年,河南省一次性撤销158个二级公路收费站,“南大门”也在拆除之列。但如今这个站的附属设施该拆未拆,有人开车撞上了支撑大棚立柱前的水泥墩,发生车祸。近日,新乡一市民,将“南大门”的所属单位,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下称高管处)告上法庭。

  事故:货车撞上收费站前水泥墩

  2013年1月10日6时许,新乡司机宋某驾驶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新乡老收费站时,撞上了支撑收费大棚中间立柱前的水泥墩。车辆侧翻损坏,司机及两名乘车人受伤。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驾驶人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宋某及乘车人被送医院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出院后,宋某状告货车所有人,新乡市红旗区某货运部的沈某及另一雇主邓某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宋某16万余元。

  诉讼:收费站该拆没拆,主管方应负责

  沈某称,依据省交通厅文件,收费站取消后,收费站及附属设施都应拆除。但“南大门”所属部门新乡高管处并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发生。沈某认为,高管处有连带责任,在司机宋某诉讼过程中,高管处应被列为第三被告人。但法院认为,这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没有支持。

  2014年11月底,沈某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管处承担赔偿责任。沈某的代理律师胡律师表示,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清除道路上不应存在的障碍。

  解释:刚开始拆,就被领导“叫停”了

  新乡高管处路政支队负责107国道新乡段的道路保养及管理工作。昨天,路政支队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2009年国道取消收费后,高管处就着手拆除收费站大棚,但施工队刚刚开始拆,就被某市级领导制止了。”

  该负责人认为,司机宋某撞上立柱前水泥墩,完全是他个人原因,支撑大棚的立柱和水泥墩在国道的双黄线里。此外,立柱的南北两面,都安装了多个带有反光标志的防撞桶。不过,沈某昨日告诉记者,发生事故时,还没有安装防撞桶,水泥墩也没反光标志。

  该负责人介绍,高管处每年都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交通局递交报告,请求拆除。但每次都被退回。“去年还上交过一次,也没有批准。”

  “这个收费站大棚存在已近十年之久,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前两年,有一天刮大风,把棚子上的铁皮给刮下来一块,万幸当时没有车经过,如果砸到客车上,后果不堪设想。”该负责人称,高管处还会继续向上级部门打报告请求拆除,“万一出了事情,也好有个责任划分。”

  观察:“南大门”上有巨幅广告

  沿107国道,从新乡市出来向南不远,就能看见该收费站。

  记者看到,支撑大棚的柱子,立在刚刚修过的107国道中间的双黄线内,柱子的南北两侧,也都安放了防撞桶。如果正常行驶,撞上水泥墩的可能性并不大。据新乡交警部门统计,107国道每天的车流量在4万辆左右。“前几年确实有车撞上过柱子前的水泥墩,但不多。”一位在此工作多年的新乡县交警说。

  记者看到,经过多年的日晒雨淋,大棚的顶层钢架已经是锈迹斑斑。棚子上有一面房地产公司的巨幅广告。据路政支队负责人介绍,其上级单位高管处与新乡某广告公司在2010年前后,就签订了一份长达15年的合同。广告公司每年须上交数万元广告费,还要负责大棚的维修保养,如果因大棚原因造成交通事故,该公司须承担责任。

  “我们看到这个合同后都很惊讶,此前我们并不知情”,该负责人说,“因为这个大棚是违法建筑,随时都有可能拆除”。(记者 任磊 文/图)

编辑:岳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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