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山,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王某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3年10月3日,公安人员在济青高速邹平出口处,一辆粤S的轿车内的副驾驶前方储物箱左侧夹缝中搜查出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净重298.7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了解,这298.3克冰毒是车主颜某山贩卖给自己外甥颜某的。
经法院审查,2013年春节前后,颜某欲贩卖冰毒牟利,他觉得在广州的舅舅应该能弄到冰毒,遂联系租住在广东省东莞市的颜某山购买冰毒,颜某山以每克110元的价格自东莞市“阿新”处购得冰毒50克,2013年2月,在邹平县某酒店内,将上述冰毒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颜某,颜某又将其中30克冰毒贩卖给宋某(另案处理)。
2013年6月,颜某又联系颜某山购买冰毒,颜某山自东莞市“阿海”手中购买冰毒一宗,将70克冰毒贩卖给颜某。颜某将其中20克冰毒在邹平县韩店镇西王集团总部附近贩卖给王某飞,将其中40克冰毒贩卖给宋某。2013年9月,颜某再次联系颜某山购买冰毒,颜某山自东莞市“阿志”处,以每克7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约300克,并用红色塑料袋及红色布兜包装后,放在轿车的副驾驶前方储物箱左侧夹缝中,后行驶至济青高速邹平出口处时被查。(记者 王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