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将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该意见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将不用缴费,自该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根据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将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值得一提的是,为防范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建立待遇激励约束机制,我省规定,有条件地方的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转移接续
缴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将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将可以累计。
但是,对于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