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全会首次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中央党校专家表示——
依法治国要用法律管住官员
昨天,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舆论认为,中国当下,全面深化改革势在必行,依法治国更是刻不容缓。法治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标志,也是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保障。
分析人士指出,中国更需要用制度为强势反腐护航,使其成为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凝聚人心、深化改革的重要推手。
如何提高司法权威性是一大考题
“法律体系初成,不代表法治国家的完备。”四中全会前参加建言献策的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沈国明说,在基本“有法可依”的环境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仍在推进之中,而“有法可依”也不是静止的,也需要不断完善,这都构成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时代背景。
“对于四中全会,我们更加关注如何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这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一大考题,在高速现代化的进程中,社会治理未必都是均衡发展的,要让13亿多人都高度自觉地依法办事,并不容易。”沈国明说。
昨天,在中国记协昨天举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由来与发展”新闻茶座上,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此次所提“依法治国”,并非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纲要后,部分基层干部借“依法治市”、“依法治村”主张的用法律去治理百姓,而是要用法律管住各级官员,强调各级政府官员要依法行政;而在更大范围内,则是涉及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党、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全体百姓守法的问题。
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法学专家、全国政协常委周汉民则指出:“归根结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可持续推进,需要执政党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依宪治国”是最高层级的依法治国
多位法学专家期待中国进一步实施好“依宪治国”。这个提法曾于2002年3月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在2012年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和前不久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也明确提及。
专家认为,依宪治国是最高层级的依法治国,在宪法旗帜下,法治将体现出法的存在性、公正性、至上性、预设性,既要对权力制约,也要对权利保障,最大可能彰显公平正义。
文/综合新华社、本报记者邹春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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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需要补齐哪些“短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是统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两翼”。“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法治国家是主体,法治政府是重点。”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指出。
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是中心环节。当前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行政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简政放权先行,制度建设跟进。我国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法无授权不可为”;明确“负面清单”,“法无禁止皆可为”;出台“责任清单”,“法定职责必须为”。这将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让政府当好市场秩序的“裁判员”和改革创新的“守护神”。
监督政府权力要完善人大和司法机关监督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为推动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实,今年6月国务院在自查和实地督查基础上创新工作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全国工商联和部分研究咨询机构,围绕简政放权、棚户区改造等部分重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展开评估,以便与自查和督查情况进行对表分析。
在第一方执行、第二方监督之外,引入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评估,如同一面镜子,帮助政府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推动政策实实在在地得到落实。
创新第三方监督,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要完善来自人大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指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即在于完善这种外部监督机制,如人大的预决算审查制度、质询制度和法院的行政诉讼等制度。
重大决策要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参与
加大问责力度,是建设法治政府需要补齐的“短板”。
“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强,法律实施激励机制不健全,对违法行政问责不足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建议,探索建立法治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对违法行政实施严厉问责,把“会不会依法办事、能不能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确立明确的法治导向。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
姜明安指出:“当下许多治理失灵,源于权力滥用。一些涉及巨大公共财政资金和广大公民重要权益的决策往往缺少公开、民主的决策程序。‘拍脑袋决定、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决策管理模式,至今仍在一些地方存在。”
“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决策管理模式,重大决策公开透明,尽量让社会公众参与,推进国家治理规范化、科学化。”姜明安、马怀德等专家建议,国家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决策程序条例,明确要求行政行为、行政决策未经听证会、论证会、审议会等正当法律程序,不得通过和实施。
“法治政府建设成功与否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成功与否的最重要指标。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要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的实现上。”姜明安希望,随着四中全会的战略部署,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能加快推进。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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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大事记
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进程并非一帆风顺,“文革”期间一度出现“失宪”、“违宪”的情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于1997年和1999年分别被写入中共十五大报告和中国现行宪法。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依宪治国”曾于2002年3月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在2012年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和前不久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也明确提及。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