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对白成涛死刑的判决,改判余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核后认为,被告人白成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成涛具有组织、实施并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四川高院维持南充中院对白成涛死刑判决的裁定,并下达了对其执行死刑的命令。2014年10月11日,白成涛在南充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