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等3种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同时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4种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等3种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同时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4种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根据《社会保险法》,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案例
停车场保安在车辆出入口受伤
“工作场所”引争议
马先生是某酒店地下停车场的保安员,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在酒店租赁的地下停车场负三层出入口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送医救治后,他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3个月后,郑州市人社局受理了马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9月,郑州市人社局认定马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
可是,马先生供职的酒店对工伤认定意见表示反对。该酒店称,物业公司把地下停车场的50个停车位租给酒店,马先生受伤地点并不在酒店所租的停车位范围,不属于工作场所,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为此,该酒店把郑州市人社局诉至郑州某基层法院,请求法院撤销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不过,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酒店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马先生受伤地点是在车辆出入口,酒店租用的停车位与其他停车位并没有绝对分开,马先生作为停车场保安员,不能认定只有停车位才是其工作场所。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规定
细化“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像马先生遇到的类似工伤认定纠纷越来越多,其中,争议点大多集中在“什么才算是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即“三工”)。
对此,《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三工”进行了细化。
《规定》的三个思路是,第一,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第二,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第三,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而在上述案例中,马先生虽然不是在酒店租用的停车位上受伤,但所受伤的地点属于因工作涉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对于众多不需要“坐班”而是因工作性质经常在外四处奔波的劳动者,他们的“三工”如何认定?《规定》明确,在工作时间内,职工往来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