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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张1956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对战犯铃木启久、藤田茂、上坂胜、佐佐真之助、长岛勤、 船木健次郎、榊原秀夫、鹈野晋太郎进行审判。
1943年12月,在“荷兰领属东印度安汶岛”,“强制的使用印度尼西亚妇女十数名,设立一个慰安所,供给日本兵士之用,这是对印度尼西亚妇女重大的侮辱行为”。
1944年6月,在从浙江金华向衢州作战中,“杀伤人民约50名”。
1944年12月-1945年5月,在湖北“逮捕了抗日军及抗日团之密探嫌疑者共约90名,在调查拷问之下共杀害约30名”,“于步兵联队宣抚班,也对中国人民进行欺骗的宣传,在其行动中虐待人民,其中杀害约6名”。在湖北当阳,“对奋起正义行动的多数人民,殴打虐待致杀害约20名”。“为了教育刺杀练习试斩等使用,惨杀了俘虏5名”。“师团于湖北省驻防期间,在当阳从以前就设立的日本人经营之慰安所,使之供给日本军队慰安,师团对此经营予以支持。该慰安所里有中国妇女十数名,都是因日本帝国主义之侵略战争,而陷于生活困苦,被强制的收容从事贱业。我想在宜昌、荆门也有和这同样的慰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