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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决议

2014-07-06 19:29:21来源: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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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决议

    (2014年6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健全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和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做好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性别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积极构建社会化妇女维权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妇女维权热线、妇联信访窗口、妇女维权合议庭、反家暴接警中心和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等社会维权机构的作用,引导妇女依法维权。

    二、加强基层妇女维权队伍和阵地建设

    建立完善基层妇联组织体系,充实基层妇女干部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妇女儿童维权站建设,设立妇女维权公益岗位,为辖区妇女提供家庭暴力投诉、家庭纠纷调解、法律和心理咨询等维权服务。

    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三、强化妇女维权志愿组织建设

    加强妇女维权志愿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妇女维权志愿组织,加强对妇女维权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设一支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

    妇女维权志愿组织应当规范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登记、培训、档案管理、服务评价等制度,明确志愿者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权利和义务,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

    重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公安部门应当制定家庭暴力接处警工作流程。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村(社区)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有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妇联组织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为受害妇女提供救援和帮助。

    重视解决性侵未成年女性问题。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并根据其特点进行生理、心理知识和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女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猥亵、性侵未成年女性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力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大对猥亵、性侵未成年女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重视解决侵害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农村妇女享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本村妇女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侵害妇女权益内容的,应责令及时改正。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对此类案件的立案工作,依法保障农村妇女财产权益。

    五、支持妇女维权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妇女依法维权能力。加大对妇女维权工作的支持力度,为妇女维权工作提供人员、场所和经费支持。对表现突出的妇女维权组织、妇女维权志愿者及其他对妇女维权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项评议。对发现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可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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