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律师观点
“交警行政权不得干预法院司法权”
交警是否有权扣押法院执行的标的物?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认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应服从、尊重生效法律裁定,维护司法的权威,作为案件标的物车辆位移时,交警有没有权力检查,检查后有没有权力扣留,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陕西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认为,生效的司法裁定具有公共约束力,不仅仅只约束当事人,各级单位也应当遵守,原平交警依据交通法扣押涉案车辆,其行为是行政权力,但这个行政权力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交警的这个行政权力有没有效,还是个未知数,还有待于法院的裁定。“原平交警阻碍生效法律裁定的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可导致犯罪,人民法院对扣留案件标的物(车辆)的交警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王洪说,“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力阻挠司法权的案例,交警的行政权不得干预法院的司法权。”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邓建军律师认为,原平交警用交通法赋予的不确定的行政权力去干扰生效司法裁定,有地方保护之嫌,也有悖公理和正义。
截至昨晚发稿,这起山西原平交警与陕西华阴法院的执法冲突仍未得到解决。
华商报记者 王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