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要闻中原网> 新闻中心 > 河南要闻 注册登录

叶县办案民警3天后才送检事故血样 被质疑袒护醉驾

2014-06-25 07:19:4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字号  

  血样抽取后存在办公室,数日后才被送检

  在叶县某汽修厂工作的王某说,5月8日下午,他和同事姜某驾车外出办事,沿叶县新文化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盐都路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马某的车辆相撞,三人均受伤,车辆受损严重。事发后,叶县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理,并通知了120急救中心前来救治。

  王某的老板张某接到员工出事的消息后,赶到事故现场,发现对方司机马某脸部皮肤明显呈红色,有饮酒的明显特征,于是提出抽血化验。

  “事发后,马某一方要求王某抽血进行酒精化验,王某就在叶县中医院抽血。王某当时也未提出让马某抽血化验,我当时也未在意。”负责处理此事的赵姓民警说,“后来,王某要求对马某抽血化验,我就让马某在平顶山市人民医院抽了血。”此时,已是事故发生后3个多小时。

  而在这3个多小时内,“我们一直提出对马某进行酒精抽血化验……而马某入院后大量饮用凉水并催吐,民警视而不见。”张某认为,办案民警有故意拖延的嫌疑。对此,该民警向记者解释说:“马某当时受伤,应该先抢救生命。”

  但张某表示,更为严重的是,马某血液抽样后未及时送检,5月11日才被送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淡化,但仍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0.3mg/100ml。对此,赵姓民警说:“对马某抽血后带回交警大队保存,3天后送检是因为工作太忙。”

  “交警大队具备保存血液的条件吗?为何不在医院保存?”王某及其老板张某无法接受这一解释。

  公安部有规定:应立即送检,暂不送检需低温保存

  昨日下午,记者咨询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后了解到,根据公安部2011年8月11日下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指导意见》,“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检……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对此,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认为,酒精属易挥发液体,民警将所抽血液在办公室存放,很难符合“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的要求,其行为已有渎职之嫌。(记者 李红汛)

编辑:岳文帅
联系记者

相关报道

相关搜索

您还可以在这里关注我
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图片频道

什么不爽来吐槽下
新闻娱乐胡辣汤视频图片微中原我新闻心通桥郑州通房产教育汽车名企旅游县市区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