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学教师到阶下囚,刘某身份转变皆因介入了一次工程招标:刘某利用和学院原院长的特殊关系,帮助别人中标,之后收取好处费40万元。最终,刘某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漯河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昨日,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刘某受贿案的详情。
◎大学教师帮一公司中标
2010年11月,河南工程学院教师周转房的土建工程开始招标,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包某找到该学院经济贸易系教师刘某,请他帮忙让公司中标。
据刘某供述,他和河南工程学院原院长胡某是邓州老乡,两人经常在一起吃饭、下棋,关系很熟,是“一二十年的老关系了”。在参与投标周转房工程方面,他希望胡某给予照顾。除了胡某,他还找了当时学校指挥部的人打招呼。
后来,包某成功中标其中一个标段,并给刘某好处费40万元。案发后,刘某将40万元现金退还。
◎因受贿罪获刑8年
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赃款40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他与胡某关系不好,收取包某40万元是他为该公司制作标书的好处费,而非受贿款。
漯河市中院二审查明,刘某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其与胡某关系密切,胡某对此予以认可,刘某正是利用这种特殊关系参与投标事宜,在招投标活动中,刘某通过给胡某等相关责任人打招呼等手段干预招投标活动,最终致包某的公司中标。
法院认为,刘某收取投标人现金40万元,该行为违背公平原则,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