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该谁担责?
特殊侵权中不能证明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案,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郭磊律师告诉记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条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过错推定原则,即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应推定其有过错。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郭磊说,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作为高速公路的产权所有者、管理者,因收取车辆通行费而与受害者之间形成了有偿的公路使用合同关系,作为公路管理部门而言,具有保障车辆行车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驾车者、乘客在遭受到侵权行为后,可选择要求直接侵权者或管理者承担侵权或违约赔偿责任。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本案虽存在人为侵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就此排除高速公路产权管理者应承担的赔偿义务,不过其在承担赔偿义务后如能够确定实际侵权者仍具有向其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