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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难觅高空坠物“元凶” 律师:整栋楼“连坐”

2014-06-06 07:03:35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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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摘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高空抛物的取证比较困难,如果没有监控录像等能确定物品来源的证据,整栋楼的居民很可能要“连坐”,一起成为被告。

    楼上突然坠落水泥块,将新买的大众轿车砸坏,车主为找到砸车“元凶”,找寻一上午却始终无果。这是昨日发生在郑州市城市之巅小区的一件事情。

    事发地点位于红旗路与黄河北路交叉口东北角。昨日上午8时许,居民程女士准备去上班,走到车前时,发现自己新买的大众车后车窗被砸,玻璃呈放射性开裂,车旁的地面上则散落着一些水泥块。

    程女士当即将此事反映给小区物业负责人刘先生。随后,车主方以及物业就开始寻找砸车的“元凶”。但忙活一上午,程女士等人始终找寻不到哪里来的水泥块,只好报警。而接警民警称,高空坠物属于侵权责任,不属案件,在登记后离开。

    程女士又致电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随后来到现场。经过查勘,保险公司业务员说,如果高空坠落的水泥块仅砸到了车玻璃,按照保险条款是不理赔的,但现在是水泥块砸在车窗旁边,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公司将赔付70%,余下的由车主承担或找他人赔偿。昨日中午,程女士告诉记者,维修一共花了6400元,除保险公司承担70%外,余下的自己先行承担,待找到责任人再索赔。

    【律师说法】

    高空坠物找不到“元凶”,该咋办?

    有物体突然从天而降,砸伤行人,砸坏财物,这样的事情常有发生,并且往往找不到肇事者。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权说,自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行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高空抛物的取证比较困难,如果没有监控录像等能确定物品来源的证据,整栋楼的居民很可能要“连坐”,一起成为被告。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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