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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汇报

2014-05-28 15:47:55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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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女性权益问题需高度重视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原本就存在的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越来越凸显,我市这方面的问题十分普遍而且严重。2012年,市妇联针对我市现有村规民约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侵犯妇女权益的情况比较普遍,主要体现在对待出嫁女、离婚女、有女户上,问题集中在土地承包、户口、村民待遇等领域。

    1.对待出嫁女。一般其将户口迁出并将其承包地收回;即使户口未迁出,也不让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分配集体利益。

    2.对待离婚妇女。一般是让其将户口迁出,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对离婚后再嫁的妇女,嫁入村一般会让其迁入户口、承包土地和分配利益,但如果其现在丈夫曾经离婚并且前妻户口还在本村的,则其户口和土地承包权、利益分配权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对待有女户。对独女户,大部分村允许其所招的上门女婿将户口迁入并享有土地承包权;对有儿有女户,一般不允许其招上门女婿;对双女或多女户,大部分村只允许其中一个女儿所招的上门女婿迁入户口、承包土地和分配利益,对另外一个或几个女儿的上门女婿的权益则不予承认。

    4.村级组织对妇女权益的忽视和侵害。按照目前《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基层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于受利益驱使和传统观念影响,很多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法律意识淡薄,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通过为借口,无视国家法律,将简单的村民表决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在制定政策时公然歧视妇女,忽视甚至剥夺妇女权益。

    5.相关部门职能履行不到位。按照法律规定,基层农村的村规民约要经过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但2012年调研中涉及的1375个村组的村规民约,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仅有625份,仅占总数的45.5%。即使经过审查、备案,相关部门因为考虑到村民自治、基层稳定等因素,对于其中明显违法的也未能及时纠正。按照法律规定,广大妇女可以通过向政府反映、向法院起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此类案件协调起来较为复杂,村里往往不接受上级建议,法院也对此案不予立案,使出嫁女、离婚女权益问题最终无法解决,造成到处上访,甚至赴京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四)特殊女性群体的保障救助不到位

    主要是流动妇女的权益保障机制缺失。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来郑务工女性越来越多,而我市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流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目前,很多针对女性权益的保障措施都是以户籍为享受条件,而流动妇女由于身份和工作原因,在原籍和务工地两边都难以受到保障。以“两癌”筛查为例,目前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组织本区域内的妇女进行筛查,而流动妇女因为工作原因,一般不会专门回原籍进行筛查,由于不是郑州市户籍,她们也难以在郑州市接受筛查。同样,法律规定选民在户籍地参加选举,由于自身意识、工作等原因,流动妇女很少回原籍行使权利,这使得她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没有真正落实。

    此外,失独家庭精神抚慰和困难女性救助机制也不太完善。

    三、关于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出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决议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会城市和较大城市在全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本行政区域的妇女权益保障地方法规,对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做了有益补充,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作为一亿人口大省的省会城市和中部地区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郑州市目前尚没有制定一部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我市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广大妇女自身的发展与进步,也带来了家庭不和谐、社会不稳定甚至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妇女作用的全面发挥。目前,由于一些原因,《郑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尚无法出台,结合实际以人大常委会决议形式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推进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更好发展,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

    (二)健全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和网络

    妇儿工委及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部门,在决议中要在现行上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妇儿工委、妇联的职能及其工作机制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妇儿工委和妇联职能充分发挥。明确各成员单位要共同参与、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同时积极构建社会化妇女维权服务网络,为广大妇女提供更完善的维权服务。

    (三)加强基层妇女维权队伍和阵地建设

    基层妇联组织力量薄弱,组织涣散,功能建设不齐全、工作缺乏主动性是影响基层妇女权益维护的重要原因。建议在决议中强调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都必须有专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妇女维权工作,同时强化妇女儿童维权站的建设,并依托维权站设立妇女维权公益岗位,进一步充实基层妇女维权力量,加强维权阵地建设,为更好的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保障。

    (四)强化妇女维权志愿组织建设

    在多年的妇女维权实践中我们发现,维权志愿者很好的配合了妇联组织在具体维权事务中作用的发挥,妇女维权志愿者服务的内容涉及面广,服务对象千差万别,能够满足广大妇女及其家庭成员需求。目前,我市的妇女维权志愿服务已成为活跃社区、惠及家庭、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有效载体。建议在决议中要提出支持妇女维权志愿者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健全三级志愿者组织体系,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促进志愿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五)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

    针对目前家庭暴力比较普遍、相关机制缺乏的现状,建议决议中应将预防家庭暴力作为专门条款进行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民政部门等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要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救助措施,包括庇护场所、必要的临时性救助措施、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进行明确。

    针对目前我市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比较严重的女性权益受损现象,建议依照上位法的规定,在决议中对农村女性的各项权益进行重申和强调,强调新形势下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备案制度、村民自治监督管理制度和村级组织违法审查处置机制。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人身权利,建议决议中要明确禁止和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要明确学校和社区在加强未成年女性教育和保护方面的责任;要求留守、流动未成年人较多的乡镇和城市社区要建立未成年人管理中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保护。

    (六)鼓励支持妇女维权事业的发展

    妇女权益的维护需要人大、政府和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帮助,人大的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项评议能够从源头上促进妇女各项权益的落实;政府在人员、场地和经费上的支持及社会捐助则为妇女权益的维护提供坚实保障;表彰那些为妇女权益维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树立典型模范,能够带动更多的组织和个人投身到妇女权益维护工作中来。

    各位代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推动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决议的出台,将为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持,进一步优化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环境,促进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推动广大妇女在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中发挥更大力量,作出更大贡献!

    谢谢!

编辑:王静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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