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消息取消生育间隔限制
大河报曾独家报道我省在修法过程中有“取消生育间隔”的打算,此次采访中,这个信息被证实。
省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2002年在制定《条例》时,为控制出生人口数量,我省规定了“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国家人口计生委建议各地在立法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时取消生育间隔。
据大河报记者梳理,目前放开“单独二孩”政策的省市中,湖北等18个省市已经取消了生育间隔。
“《决定》中将提出‘取消生育间隔’,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设不设生育间隔,对我省人口出生规模影响有限。”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透露。
新增内容救助失独、失独失能家庭
我省实施计划生育30多年以来,少数独生子女家庭,因为子女死亡、残疾等状况,在生活保障、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此次修法将增加对这些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政策。”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大河报记者。
首先是对“失独”家庭实施经济救助。大河报记者了解到,目前,郑州市对每个失独家庭在享有国家、省特别扶助的基础上,比照郑州市城市低保比保准每年一次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特别扶助金。焦作、安阳、商丘、三门峡等市制定了“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的规范性文件,此次修法,结合我省实际,将增加类似条款。其次关于“失独失能”老人供养问题,也进入此次修法的视野:
参考一下
江西这样认定“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具体条款1:针对失独家庭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具体条款2:针对失独失能家庭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记者 张渝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