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重责构成刑事犯罪
河南锦鹏实业集团的委托律师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史金峰称:贴子目的是为了引起公众产生误解,侵害众多公民的知情权,使河南锦鹏实业集团及刘庭杰的公众形象与社会评价受到负面影响。为此,我们认为数百篇的发贴量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网民监督发牢骚的界线,目前,该攻击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刘庭杰的名誉权,也对锦鹏集团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我们会同相关机关已经对所有不实贴子进行证据保全,现郑重告知恶意发布者,请立即自行停止发布、删除、屏蔽有关侮辱、诽谤河南锦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刘庭杰的虚假文章,否则我们将严格追究全部的法律责任。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高建说: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的问题做出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1次即构成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则被定性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媒体:从秦火火担刑责到向南夫伏法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光明日报》——透视“打击网络谣言第一案”:4月17日,备受关注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朝阳法院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以秦志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是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因此,该案也被称为“打击网络谣言第一案”。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北京市公安局获悉,长期受境外网站负责人指使,大肆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在境外网站发布,换取境外支付的高额美金“稿酬”,疯狂敛财骗色,严重混淆视听,误导网民和公众,严重诋毁我国家形象,向南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5月3日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河北新闻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虽然人人都有“麦克风”,但绝对不能“胡唱乱唱”,发表网络言论时要有底线,遵守社会道德,法律法规。
人民网:从“立二拆四”被刑拘,到秦火火最终承担刑责,再到如今向南夫认罪伏法,一系列事实一再表明,网络账号看似虚拟,但背后的法律责任却是实实在在的,无论谁在网络上侵害了他人、社会、国家利益,就将为此付出相应代价。网络空间只是现实社会的衍生,我们每个人在畅享网络所带来的自由和便利的同时,都需要严守法律与道德底线,莫存侥幸、莫施恶行。
《人民日报》:针对网上诽谤等有害言论泛滥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如何把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罪适用于网络言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故意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可以提起公诉。
中原网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