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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女车主告交警案开审 不到4年被电子眼拍36次

2014-05-07 07:41:18来源:中原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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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电子眼年检了吗?

高女士代理人表示,所有电子警察包括测速仪均应在质检部门登记,并每年强制检定一次,质检部门和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能用于执法。而交警十大队未能提供相关检查合格证据,“不合格的设备会造成‘冤假错案’”。

该代理人说:“未经检定或已过有效期的电子眼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也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交警部门表示,根据计量法规定,须进行强制年检的电子监控设备只有测速仪,而高女士的违法行为是由拍照设备取证。郑州市2011年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均有出厂合格证,2012年质量部门已进行抽检,设备均合格。2013年,向中国技术监督局提交检测申请并进行鉴定,合格期到2015年,所以高女士的质疑是错的。

焦点三:处罚与车辆年检捆绑系滥用职权?

高女士表示,她在交罚款时根本就没看过违章现场照片,“不只我一人,所有人都没看过照片。都是排队、打印单子、签字交钱,不交钱就不给审车。”

高女士的律师称,交警十大队出具的违法确认书不合法,应当时确认,而高女士的36次违章,从2009年到现在,最近的也已有半年。“另外,车主曾经把车借给同事、朋友,到底是不是车主驾车违章?车辆有没有被套牌?都无法确定。”

交警部门没查清事实就让交罚款,明显带有胁迫性。不交罚款就不能审车,不审车就没法用车,显然是侵害了车主的权益,交警部门的行为系滥用职权。

对此,交警部门则称,机动车年检并非被告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高女士称交警十大队滥用职权没有依据。

一审判决:6个上诉处罚高女士胜1败5

金水区法院一审认定:交警十大队在众意西路(地坤街—龙湖外环南路)对高女士违法行为提供的两张照片,因拍摄角度不全面、拍照内容不完整不予采信。

而高女士所诉另外5个判决,均败诉。法院认为,高女士未对处罚决定书“如是异地交通违法,无异议后签名确认”表示异议,签署姓名,应当视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此外,法院认定高女士称被告滥用职权没有依据;被告依照法规使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口头告知相关权利,并未剥夺高女士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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