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新版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昨发布,今后——
招商引资合同须法律审核才有效
新华网河南频道5月1日讯 大河网报道:昨日,洛阳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下发《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源头控制。
“2006年颁布的《办法》只规定了以洛阳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对以各政府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并未规定合同必须经各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洛阳市法制办副主任牛振宇表示,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以政府部门名义签订政府合同,经部门法制机构法律审核后方能生效。
《办法》明确规定,政府合同应具备八项条款,还首次在政府合同类型中,明确列举了“政府采购合同”和“招商引资合同”。“开放招商是当前洛阳市的三项重要工作之一,随着大量政府合同的订立,亟须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对所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牛振宇表示,一旦政府合同出现法律纠纷,不仅仅会损害公共利益,而且是对政府信誉的透支,《办法》的修订可以有效防止和规范合同风险,打造诚信政府。
据了解,今年洛阳市政府还将严格规范文件的审核把关,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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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