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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维持死刑犯人权尊严 避免使用枪决

2014-04-24 10:46:12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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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去除“犯罪化标签”、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行刑文明、减刑假释等十个方面,全面强化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工作。

  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对定罪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不得对被告人久押不决或者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审查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规定》用五条内容对辩护权作了规定:第一,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第二,为辩护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卷宗材料方面提供便利,法律援助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工本费;第三,对律师提供的重要证据线索,法院要依法调查取证,确保不遗漏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证据;第四,在庭审中要让被告人把话说完,让辩护人把意见讲完,不得随意打断被告人、辩护人发言;第五,在裁判文书中要说明对辩护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

  尊重被告人人格尊严,去除“犯罪化标签”。《规定》明确,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庭审;不得要求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参加庭审;不得让被告人坐囚笼;提供桌椅、纸笔,方便被告人记录各方的发言,为自行辩护做准备。

  《规定》称,对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异议的关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要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其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有刑讯逼供的,法院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审查,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保障罪犯会见亲属的权利。《规定》称,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告知其有权会见近亲属,罪犯或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必须及时安排会见。各级法院执行死刑时维持罪犯的人权尊严,一般应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避免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执行前,罪犯留下遗嘱或者遗言的,人民法院要及时转告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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