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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出19条新规 执行死刑以注射方式为主

2014-04-24 07:15:46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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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不得对被告人久押不决或降格作出“留有余地”判决;各法院执行死刑时要维持罪犯的人权尊严,应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避免用枪决方法执行……4月23日,省高院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我省制定“在刑事审判中加强人权保障规定”情况,该规定从去除“犯罪化标签”、临刑前会见、行刑文明等10个方面,提出19条措施,以强化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最终将促进司法透明公正。(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乔小广)

  执行死刑|以注射方式为主

  规定要求,各级法院执行死刑时,必须维护罪犯的人权尊严,一般应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避免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执行前罪犯留下遗嘱或者遗言的,人民法院要及时转告其近亲属。

  同时,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告知其有权会见近亲属,罪犯或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必须及时安排会见。

  证据排除|不认可刑讯逼供证据

  规定称,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有罪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必须无条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的,对有关证据坚决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辩护人。以确保不遗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确保不发生冤假错案。

  出庭作证|坚持要求证人出庭

  在以往的庭审中,往往是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就案件进行辩论和陈述,少有证人出庭作证。有数据显示,在以往的庭审中,证人出庭的比率不到百分之十。

  本次下发的规定要求,对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异议的关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要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其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疑罪从无|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

  规定强调,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各级法院,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对定罪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不得对被告人久押不决,或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法庭审判|再强调去犯罪标签化

  规定强调称,在法庭审判中,不得要求被告人坐囚笼。除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并提供桌椅、纸笔,方便被告人为自行辩护作记录。

  同时,应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让被告人把辩解理由、上诉理由、陈述意见说完,让辩护人把辩护意见讲完,不得随意打断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律师权益|法院应帮律师调查取证

  据省高院一名内部人士透露,目前即使律师发现了重要证据线索,但自己去调查取证时,社会上和个人都不会很配合。

  规定对辩护权作出具体要求: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辩护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卷宗材料方面提供便利,法律援助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免收工本费;对律师提供的重要证据线索,法院要依法调查取证,确保不遗漏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要说明对辩护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

编辑:岳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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