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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学校医院小区附近排放废物、毒物将重罚

2014-04-22 07:32:29来源:中原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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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网讯(记者 鲁燕)与显而易见的雾霾相比,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的有毒物体常常流淌在我们的饮用水、土壤中,却很难察觉,危害更大。

为了对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的惩治加大打击力度,昨日,河南省高院、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环保厅的《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已正式“试行”。

新规

发现监管失职,将移送检察院

《意见》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应当强化证据意识,采用现场勘察、调查询问、采样监测等行政执法方式固定证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案件移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涉嫌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

有条件市县可成立环境保护警务机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执法,对易发环境污染犯罪活动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成立环境保护警务机构。

单位犯罪,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法院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要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禁止以罚金刑来代替主刑的适用。

对于单位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应当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排污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对排污工作负有决定、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

重大、复杂敏感涉污刑事案件要挂牌督办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案件协商、日常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对影响重大、复杂敏感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法院在审理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民事案件时,发现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送。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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