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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42件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2014-04-21 10:56:35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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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4日至18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42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党支部组织党员公款旅游。2013年6月,西辛峰村党支部组织部分党员赴大连参观旅游,并给未参加的党员发放购物卡。昌平区纪委给予西辛峰村党支部书记王德全党内警告处分。

  2.北京市昌平实验小学组织教职工公款旅游。2013年7月下旬至8月中旬,北京市昌平实验小学组织教职工赴山东、云南、贵州学习培训,期间公款旅游,共计支出31万余元。昌平区纪委给予该校党支部书记、校长苏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村公款购买礼品。2011年底至2013年春节期间,东沙屯村党支部书记周大勇多次使用村集体资金购买总价值4.3万余元的礼品用于送礼。经昌平区纪委同意,百善镇党委给予周大勇党内警告处分。

  4.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阿苏卫村党支部书记刘长启大操大办婚礼。2013年12月8日,刘长启违反规定为其子大操大办婚礼,共摆酒席89桌,收受礼金13.84万元。昌平区纪委给予刘长启党内警告处分。

  5.北京市延庆县沈家营镇水务站科员张永华大操大办婚礼。2014年2月22日,张永华邀请辖区管水员参加其子婚礼,收受礼金13200元。延庆县纪委给予张永华党内警告处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天津市南开区政协违规发放值班费,给予南开区政协秘书长曹瑞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区政协办公室副主任路炳军党内警告处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1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黄健,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集贸中心管委会城管一中队队员,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培格,新华集贸中心管委会综合管理科科长,负有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王虎峰,承德市平泉县盐政管理所(盐业公司)盐政稽查员(副经理),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李爱,张家口市怀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存在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张学萍,秦皇岛市抚宁县公安局县直机关保卫大队大队长,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郭金宝,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机关管理办公室主任,饮酒后接待上访人员,存在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李雪,廊坊市安次区水务局水利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上网观看娱乐节目,存在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狄秀兰,保定市易县桥头乡北山南村党支部副书记,任职期间,用村集体资金支付招待、土特产和送礼费用,存在挥霍浪费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马健,衡水市安平县住建局工作人员,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曹玉琴,邢台市临城县县委党校副校长,工作日中午时间违规饮酒,存在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10.魏进胜,邯郸市丛台区城管局卫生二队副队长、支部书记,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1.李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河北省纪委)

编辑:袁连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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