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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4%

2014-04-16 10:36:22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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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

    (1)国内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

    (2)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结果,对近一年来各期国内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14年一季度GDP环比数据、2014年3月份其他指标环比数据如下:

    2013年各季度及2014年一季度GDP环比增速分别为1.5%、1.8%、2.3%、1.7%、1.4%。

    其他指标环比数据表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环比增速(%)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农户)环比增速(%)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环比增速(%)

    2013年3月份 0.72 1.48 1.50

    4月份 0.79 1.46 0.99

    5月份 0.67 1.41 0.97

    6月份 0.69 1.41 1.03

    7月份 0.93 1.46 1.04

    8月份 0.86 1.51 0.91

    9月份 0.72 1.29 1.04

    10月份 0.78 1.36 0.97

    11月份 0.68 1.43 1.00

    12月份 0.64 1.38 0.98

    2014年1月份 0.59 1.36 0.80

    2月份 0.61 1.28 0.72

    3月份 0.81 1.24 1.23

    (3)2012年起,国家统计局执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调整的具体内容请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4)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

    (5)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限额以上单位网上零售额是指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消费品零售额。

    (7)2012年四季度,国家统计局实施了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统一了城乡居民收入名称、分类和统计标准,在全国统一选取了16万户城乡居民家庭,直接开展调查。在此基础上,计算了城乡可比的新口径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9)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货币供应量、人民币存贷款、社会融资规模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

    (10)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编辑:徐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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