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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一菜农因农药超标190倍被判刑1年

2014-04-16 07:40:1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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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里的农药残留检测Y

  一菜农在种植大葱过程中,为灭害虫,擅自在大葱上喷洒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其所种植大葱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190倍。4月14日,记者从镇平县法院了解到,该案已经审结,被告人姜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处罚金5000元。法院同时判令:在姜某缓刑期内,禁止其从事大葱生产活动。

  菜农种“毒葱”,农药残留超标190倍

  2013年10月14日,镇平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在该县侯集镇检查蔬菜安全生产工作,走到东门村姜庄一块菜地时,看到村民姜某在自家葱地里干活,地头还扔有一些农药瓶子。但农药瓶上面却标注“甲基异柳磷”、“甲拌磷”。

  “这些农药喷洒哪种菜?”工作人员上前问姜某。姜某称,自己种了3亩多大葱,因为虫子较多,就在大葱上喷洒了甲基异柳磷和甲拌磷两种农药,这些葱主要用于销售。农药是他在市场上买的。

  工作人员当场对姜某种植的大葱进行抽样,并送往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经检验,姜某所种植大葱上的甲基异柳磷含量为1.91mg/kg,超出标准要求190倍;甲拌磷含量为0.025mg/kg,超出标准要求2.5倍。

  发禁止令,禁止刑期内再生产大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的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姜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较小,并积极宣传农药的危害,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与此同时,法院还向姜某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大葱生产活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写悔过书,向周边菜农宣传“毒”菜危害

  据了解,“甲基异柳磷”、“甲拌磷”属高剧毒农药,该农药有强大的内吸性,在蔬菜、作物体内传导,但降解却很慢,残留很大,对人身体影响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确规定,甲基异柳磷、甲拌磷(phorate)为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国家明文禁止的农药,在市场上能轻易买到;尽管这些毒大葱没有走上餐桌,但据了解,有毒蔬菜的出现,主要是菜农违规使用违禁农药。而农药使用,几乎毫无控制和限制,任何人都能买。没有相关知识,农民即使知道,没有约束,也很难考虑后果。菜农姜某知道事情的危害后,主动印制《悔过书》,向周边村镇的菜农发放,宣传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危害,教育其他菜农,种植蔬菜,杜绝使用有毒农药。

  春季买菜,当心买到农药残留菜

  市民在选购蔬菜时,可以参考各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农药残留公示牌上公布的当天蔬菜检测结果,科学健康进行消费。在食用前一定要仔细清洗,对叶类蔬菜,由于表面有蜡质,农药不易渗入,可以直接采用浸泡的方式清洗,就能有效起到减少农药残留的作用。对根茎类蔬菜则建议用流动的水冲洗,再配以专用农药清洁剂,即可有效减少农药残留。 线索提供李世顺田照猛

编辑:岳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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