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区一职工在某单位工作5年后,突然被单位要求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该职工在拒签合同后遭到公司解聘。对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定,用人单位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已经从2009年1月1日起与职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余元。
据查明,原告雷某于2003年8月起在被告公司工作。2008年8月18日,被告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已将劳动合同书文本发到各部门,要求原告等人在2008年8月31日前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被告将一份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格式合同文本拿给原告等人签字,原告以合同内容不完整及其未给原告参加全部社会保险为由,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纸上签名。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2012年5月29日,被告张贴《通告》,要求原告等人在2012年6月10日前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将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原告因同样原因再次拒签。2012年6月13日,被告张贴《除名通报》,以原告不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决定解除与原告等人的劳动关系。至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被告未填写劳动合同主要内容,证明原、被告对劳动合同内容尚未达成一致,原告有权不签订该劳动合同。同时,即使原告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被告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于2008年8月书面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关系,但被告不仅未依法书面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还与原告继续履行事实劳动合同多年,在本案中,被告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已经从2009年1月1日起与原告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在2012年6月13日以原告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属违法解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朱薇)